律师为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应不应该被限缩?

不该,违反律师法
该,法官权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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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该,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出发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司法系统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使个案得到应有的正义,同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本身就有一定的执业风险,在调查取证中,司法系统未获取的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罪轻的证据,更不应该被无视,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法律应有之义,同时使犯罪嫌疑人在个案中罪责罚想适应,也能最大的发挥律师的社会价值和当事人委托价值。
  • 该,法官权威重要 为当事人调取证据有多种方式,但是民事证据你调查了是否被法庭认可,是不是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情况很难把握,而且很容易让当事人把律师当做诉讼工具。我还是认为,如果自己调取不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
  • 应该限制。如果随便能调查话,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会大大增加。 2019 年林国彬那个涉黑的案子,就是缩影。
  • 律师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也就是说他的职业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应该受到人为限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公平正义,这个不能完全去照搬照套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体系,我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以呢,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正是法治进步的一个表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应该受到限制,反而应该得到加强。
  • 不该,违反律师法 当前我国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缺乏足够的权利及程序保障,且部分当事人未受过系统的法律培训,对如何保障自己权利显得有些左支右绌,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规范更为熟悉,能够在法律的规范指引下更好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更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当前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诉讼的理性选择,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在当事人展开对抗和法官作出判定的诉讼结构下,证据作为一种攻击防御方法,属于当事人展开对抗的主要武器之一,通过充满了对抗色彩的证明程序,证据才成为法官进行判定的基本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若要落实该证明责任的运用,为法官的裁判寻求正当化的依据,必须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并设置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予以保障。取证环节无疑是整个证据体系的基础,无论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据交换,都依赖于证据收集活动的开展。所以,律师调查取证的活动不应该被限制。
  • 权力来源要有依据,不能肆意限缩、扩大。本人采取保守主义的理念:律师的代理行为,应当基于授权,不限缩、也不扩大。应该不应该,属于主管判断,主管判断,来自于自己的理念。
  • 不该,违反律师法 本来权利就不多,再限缩,就没有什么权利了。
  • 不该,违反律师法 限制律师的取证权,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温床。
  • 不该,违反律师法 调查取证要区分对待,一般性证据应该由律师调查,重大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或国家秘密的由法院授权。总体上考虑法官的审判职能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不应该由法院出面调查,把调查取证职能放到法院从实践的角度也不合适,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
  • 不该,违反律师法 现在律师还有什么权利?都被地方或者部门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