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课本要求对关联方进行函证,但是实际工作中对关联方的函证其实没有任何作用,请问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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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方交易函证是必要的,但不能合理保证交易是公允的,应该实施延伸检查程序:如检查相关合条款,询问管理层交易商业合理性理由,是否存在抽屉协议,到对方单实地察看交易规模是否与其正常经营匹配,存货库存状况和去向,资金流向等。
  • 出问题的时候 你有做是他的责任 你没做是你的责任
  • 并非没有任何作用,如果做的是整个集团的审计的,关联企业可能也是你其他同事负责审计的公司,除了发询证函以外,可以通过审计同事相互沟通对账确认账上关联交易金额,余额等事项,还要说明的是发函只是手段之一,还要取得合同,以及抽查关联交易相关原始凭证,进而判断关联交易真实性~其实很多所谓关联交易,其实是利润转移和节税为目的。
  • 关联方方的函证是基本程序,必须做的。并不代表函证了就有效。针对关联方的审计还有其他审计程序,因为关联方审计可能是特别风险,所以一旦风险评估为特别风险,函证的有效性很低,不能应对特别风险。 其次关联方主要考虑是否完整,合同的交易条款是否与非关联方一致,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恰当的列报和披露,交易是否通过了恰当的授权(不是简单的看签字审批,还要了解怎么被审批的,审批的过程) 仅仅函证是应对不了的。
  • 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就是你们审计不需要函证。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还是要函证的。函证只是一种程序,还需要执行其他程序。有问题的还是能看出来的
  • 谁说没有任何作用的,关联方函证是必要的审计程序,既然有关联方,那么就有存在关联交易的可能,如果不函证,出现关联交易,损害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上市公司,后果很严重,在审计初期的问询和调查是,关联方,关联人,及一致行动人是要调查清楚的,没用?现在该走的程序必须走,不该走的,也要走。
  • 函证主要应对的是存在认定;关联方需要执行额外审计程序。你把概念搞混了
  • 这个问题要看函证的目的是什么了,如果是确认关联方是否存在,记录是否相符,函证的回函是有作用的,能证实关联方是否存在,记录是否相符。 如果想通过函证去证明有没有做假账或者有没有猫腻,这就需要从更多的层面和角度去考量,而不能单一的说对关联方的函证没有任何作用。
  • 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需函证,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无需函证,最终需要合并抵消。
  • 取证的环节,很重要,不要忽视审计的任何环节